州政府員工利益衝突法摘要
本摘要既無法替代法律建議,也未提及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適用本法的各個層面。關於本法在各種情況下如何適用,您可在本網站的其他地方找到進一步資訊,網址 www.mass.gov/ethics。 您還可透過本網站、電話或信件聯絡本委員會的法律部門。
本利益衝突法旨在透過限制州政府員工在工作時、下班後及離開公共服務後的行為,防止私人利益與公共職責之間的衝突、樹立公共服務誠信,並促進大眾對公共服務的信任與信心,如下述。以下引用的章節為《第 268A 章總則》。
當本委員會判定為已違反本利益衝突法時,每次違法最高可處 10,000 美元(賄賂案件則為 25,000 美元)的民事罰金。此外,本委員會可命令違法者償還任何從違法行為獲得的經濟優勢,並賠償受害第三方。違反本利益衝突法還可被刑事起訴。
I. 就本利益衝突法而言,您是州政府員工嗎?
就利益衝突而言,您不必是全職、支薪的州政府員工才會被視為州政府員工。依本利益衝突法,凡是為州立機構提供服務或擔任州政府職務的人,無論有償無償,都是州政府員工,包括全職和兼職的州政府員工、民選官員、志工及顧問。民營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州政府員工,如民營企業與州政府簽約,而其員工是合約規定的「關鍵員工」,這表示州政府專為該員工的服務而簽約。本法也涵蓋了與州政府員工進行不允許之交易的私人當事方,例如行賄或非法禮物。
II. 申請州政府工作。(見第 6B 節)
關於申請人目前已被州政府雇用的親屬資訊,審查工作申請的州立機關(構)務必要求之,而州政府職缺申請人皆須揭露之。凡是申請州政府工作的人皆須以書面揭露任何與其有親屬關係的州政府員工姓名,例如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是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III. 工作時的限制
(a) 賄賂。禁止索取和收受賄賂。(見第 2 節)
賄賂是指任何州政府員工貪腐收受的財物,以換取對其公務行動的影響。給予、提供、收受或索要賄賂都是非法的。
賄賂比非法禮物更嚴重,因賄賂涉及貪腐意圖。換句話說,該州政府員工有意透過同意執行職務時作為或不作為來出賣其公職,而送禮者有意影響該員工這樣做。任何價值的賄賂都是非法的。
(b) 禮物及金錢。禁止因您的職位或您在公務上可做或已做的事而要求或收受禮物。(見第 3 節、第 23(b)(2)節及第 26 節)
州政府員工不得收受為影響其公務行動或由於其職位而贈予之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禮物及金錢。收受意圖獎勵過去或促成未來公務行動的禮物是非法的,贈送此類禮物也是非法的。收受由於您擔任的州政府職位而贈予您的禮物也是非法的。招待餐飲、娛樂活動門票、打高爾夫球、禮品籃及旅費支付,如與公務行動或職位有關都可以是非法的禮物,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財物也是非法的。一些加起來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小禮物,也可能違反了這些章節規定。
違法的案例:在兩個月的道路重鋪工程期間,一名高速公路檢查員允許路面承包商天天為他買午餐。
違法的案例:一產業協會免費招待一立法團體社交一日遊,活動包括燒烤午餐、打高爾夫球、雞尾酒會及烤蛤蜊。
監管豁免。在有些情況下,州政府員工收到禮物並未真的構成利益衝突風險,實際上還可能促進公共利益。本委員會已制定豁免,允許在這些情況下送禮和收禮。一種常用的豁免,允許州政府員工接受旅行相關費用的支付,當這樣做可促進公共目的時,並以書面揭露。另一種常見的豁免,允許州政府員工接受參加教育訓練計劃相關費用的支付。其他豁免列在本委員會的網站上。
沒有違法的案例:一間關注預防家暴的非營利組織,提出為助理地區檢察官支付旅費,來出席起訴家暴案件的會議。檢察官填寫了揭露表,並事先取得其任命之主管機關的核准。
沒有違法的案例:一專業工程師協會為具州政府員工身分的工程師提供具有重大價值的進修研討會,並為其免除了註冊材料費。唯有當主辦實體在研討會前後六個月期間與這些州工程師有公事往來,這些州工程師才必須揭露。
(c) 濫用職權。利用您的職位獲得您無權獲得的東西,或為他人獲得他們無權獲得的東西,都是禁止的。促使他人做這種事情也是禁止的。(見第 23(b)(2)節及第 26 節)
州政府員工不得利用其職位獲取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財物,這種待遇對其他情況類似的個人是不恰當的。同樣地,州政府員工不得利用其職位為他人獲取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財物,這種待遇對其他情況類似的個人是不恰當的。促使他人做這種事情也是禁止的。
違法的案例:一名州政府員工在上班時間用辦公室電腦寫了一本小說,並指示其秘書校稿。
違法的案例:州立機構委員指示下屬開車接送其妻到雜貨店。
違法的案例:一位助理司法部長為避免超速罰單向攔查的員警說「你知道我是誰嗎」,並出示其州政府識別證。
(d) 自己交易和裙帶關係。禁止以州政府員工身分參與您本人、您的近親、您的企業組織或您未來雇主有財務利益的事務。(見第 6 節)
州政府員工不得參與任何與其自身或近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有財務利益的特定事務,也不得參與準雇主或自己是董事、幹部、受託人或員工的企業組織有財務利益的任何特定事務。參與包括對某事進行討論和投票,以及將某事委託他人。
財務利益可造成利益衝突,無分利益大小、正面或負面。換句話說,涉及的金額多寡不重要,也不管錢是放入口袋還是拿出來。如您本人、您的近親、您的企業或您的雇主在某事上有財務利益,則您不得參與之。財務利益必須是直接立即的,或可合理預見的,才能造成衝突。遙遠、投機性或無法充分識別的財務利益不會出現衝突。就本利益衝突法而言,一般立法和地方自治立法都不是「特定事務」。
州政府員工即使在一般立法和地方自治立法上有財務利益,也能參與這些立法,但若此事將對其財務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則州議員和憲政官員必須揭露之,若有合理之人以為可能有州政府員工受到不當影響,則州政府員工皆須揭露之。
違法的案例:有 900 小時累計病假的州立機構行政長提出一項計劃,依該計劃該機構將支付員工累計病假的費用。
違法的案例:麻薩諸塞州政府文化委員會的一名員工,同時也是一家致力於增進公共藝術的非營利組織董事。這間非營利組織向該委員會申請補助金,而該員工參與了對收到的補助金申請進行評定。
違法的案例:一名州政府員工將兒子提拔到其監督的職位。
沒有違法的案例:州參議院正在審議的提議立法將修訂《總則》中關於海濱財產保險的內容。一名州參議員在鱈魚角擁有海濱財產。由於是一般立法,參議員可參與討論與投票但須揭露之,因該立法將對其財務利益產生重大影響。
如州政府員工的職責並未要求其參與特定事務,則只要不參與其有財務利益的特定事務,即可遵守本法,無需提出不參與的理由。
獲任命的州政府員工亦可向其任命之主管機關書面揭露其財務利益以遵守本法,並尋求在有衝突的情況下允許參與之。如州政府員工的職責要求其參與有財務利益之事務,則應遵循此程序。如其任命之主管機關判定,相關財務利益應不至於大到影響該員工為州政府服務的公正性,則可書面准許其參與之。否則,其任命之主管機關將另派他人或自行處理此事。在未揭露財務利益的情況下參與是違法行為。民選公職人員無任命之主管機關,因此無法用揭露程序。
監管豁免。本委員會已制定豁免,允許有財務利益的州政府員工在某些非常具體的情況下仍可參與特定事務,當允許他們這麼做可以促進公共目的時。依法規定成員應具有特定隸屬關係的州委員會,其成員即使在所隸屬實體有財務利益的事務上,仍可全面參與該委員會對一般政策的決議。一位州民選官員可參與涉及一般政策決議之特定事務,如她在此事的財務利益與本委員會條例所定義之相當一部分公眾分享的話。其他豁免列在本委員會的網站上。
沒有違法的案例:一州立證照委員會依其授權立法要求成員應具有各種特定隸屬關係,包括由該委員會授權的成員,以及參與提供核發執照所需訓練的成員。委員會成員希望參與委員會關於強制要求持照者持續教育的討論。遵守該提議要求將使每名持照者每年花費數百美元。本身是持照者並提供核發執照所需訓練的委員會成員,儘管在此事上有財務利益仍可參與持續教育要求的決議,因為這是一般政策的決議。
(e) 申領不實。禁止向您的雇主申領不實支出或津貼,也禁止促使他人這樣做。(見第 23(b)(4)節和第 26 節)
州政府員工不得向雇主申領任何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不實或造假的支出或津貼,或促使他人這樣做。
違法的案例:一名州立機構主管指示其秘書填寫出勤表,以顯示該主管在其滑雪日期出勤。
(f) 衝突出現。禁止會使合理之人以為您可以被不當影響的行為方式。(見第 23(b)(3)節)
州政府員工的行為方式不得讓合理之人以為其會偏袒某人或可被不當影響。第 23(b)(3)節要求州政府員工考慮自身人際關係與隸屬關係,是否會妨礙其為州政府履行職責時公平客觀地行事。若因人際關係或隸屬關係而無法做到公正客觀,則不應執行其職責。然而,州政府員工無論民選或任命,皆可透過公開揭露事實來避免違反這項規定。獲任命的員工須以書面向其任命的官員揭露。
沒有違法的案例:一名州立機構員工與一家企業的所有人訂婚。該企業所有人對該機構的企畫邀約書提出回應。合理之人可得出結論,該員工可能會偏袒其未婚夫的回應。在審議企畫邀約書回應的會議之前,該員工以書面向其任命之主管機關揭露,說明她與未婚夫的關係。沒有違反第 23(b)(3)節。
沒有違法的案例:州眾議院正在考慮立法以制定一項通則,規定產科醫生支付保險費的上限。一位州眾議員的配偶是將會受到提議立法影響的產科醫生。該議員可參與此事,但要揭露其配偶的利益以杜絕衝突出現。沒有違法。
(g) 機密資訊。禁止不當揭露或擅用您從職務中獲得的機密資訊。(見第 23(c)節)
州政府員工不得不當揭露機密資訊,也不得擅用其在執行公務時獲得的非公開資訊來圖謀私利。
IV. 下班後的限制
(a) 禁止有償兼任與您的州政府本職職責衝突的第二份工作。(見第 23(b)(1)節)
如第二份工作的職責與其州政府本職無法相容,則州政府員工不得接受另一份有償工作。
案例:州警不得在其值勤地區擔任有償私人保全,因其私人工作要求會與其州警職責產生衝突。
案例:州參議員不得兼職為客戶諮詢如何在麻薩諸塞州參議院取得有利考量。
(b) 分割的忠誠。禁止收受州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支付的報酬來處理涉州事務。也禁止在涉州事務中擔任州政府以外的任何人的代理人或律師,無論有償無償。(見第 4 節)
由於州政府有權獲得員工的完全忠誠,因此在涉及州利益的事務上,州政府員工不得收受其他人和組織支付的報酬。此外,在涉州利益之事務上,州政府員工不得代表其他人和組織行事,也不得擔任其他人和組織的律師。代理人的行為包括親洽、透過電話或以書面聯絡州政府;作為聯絡人;向州政府提供文件;並擔任發言人。
州政府員工可始終代表其自身個人利益,即使在其所屬州立機構或委員會面前也是如此,其條款與條件比照其他情況類似的一般民眾。
第 4 節對州參議員和州眾議員的適用方式不同於其他州政府員工,因州參議員和州眾議員必須經常代表選民行事。第 4 節允許州參議員和州眾議員執行選民服務,但禁止他們為議員薪資以外的報酬親自到州立機關(構),除非是報稅、申請許可與執照、提交公司註冊文件等部會事務,以及州法院訴訟程序和準司法機構程序。
違法的案例:一名州政府員工詢問另一個州立機構關於該機構對其妻進行調查的情況。
違法的案例:一位州諮詢委員會成員在其機構參與了影響其私人客戶的事務,並因代表該客戶行事而獲得報酬。
沒有違法的案例:一名選民聯絡了一位州參議員,該選民向州立機構申請給付但未適時收到該機構的決議,而且致電該機構都無人回電。參議員可代表選民致電該機構詢問此事。參議員的助理亦可代表選民致電該機構詢問此事,而不違反第 4 節的規定。
儘管許多州政府員工以州政府工作維生,但一些州政府員工是志願花時間為州政府服務或領取小額津貼。另一些人則可能擔任兼職的州政府工作,允許他們在正常上班時間從事其他個人或私人工作。由於體認到不必不當限制志工和兼職員工的維生能力,法律對這些「特殊」州政府員工的限制比對其他州政府員工少。
職位如果是「特殊」州政府職位,則擔任該職位的員工可由他人支付報酬,代表他人行事,擔任他人律師處理其所屬機構以外的州立機關(構)事務,只要該員工從未正式參與過該事務,且該事務目前和過去一年內均不屬於其職責,也未在其所屬州立機關待決。
案例:一名州立機構的兼職調查員可在私人時間為不同州立機構的訴訟方工作,只要此調查員從未在其州政府職位上參與或負責過該訴訟事務。
(c) 內線。除非適用豁免,否則禁止在您的本職以外另依某種安排,直接或間接獲得州政府支付的報酬。(見第 7 節)
州政府員工一般不得在州政府合約中有財務利益,包括第二份州政府工作在內。州政府員工通常也被禁止在州政府與他人簽訂的合約中有間接財務利益。這項規定旨在防止州政府員工走「內線」來獲得更多財務機會。
違法的案例:一名有償州政府員工接受另一個州立機構的有償工作。
違法的案例:一名支薪州政府員工向其機構買了一台剩餘的電腦。
違法的案例:一名州政府員工想轉到一間非營利組織工作,該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自與州政府簽訂的合約。除非該員工能符合第 7 節規定的豁免要求,否則不能接受這份工作。
有多種豁免。有些豁免僅適用於特殊州政府員工。特定豁免可能包括州參議員和州眾議員、州立設施的教學相關活動、在第二份州政府職位無償兼任志工、為州立機構客戶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特定情況。請電洽本政風委員會的法律部門諮詢具體情況。
V. 離開州政府工作之後(見第 5 節)
(a) 永遠禁止。離開您的州政府工作後,您永遠不得為州政府以外的任何人處理您以州政府員工身分經辦過的事務。
如您以州政府員工身分參與了某事,則您永遠不能就同一事務為州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有償工作,也不得為他人行事,無論有償無償。這項限制的目的是,禁止前員工向私人利益集團出售他們對州政府持續關注之特定事務事實的通曉。此限制並不禁止前州政府員工在其後續私人活動中,善用從政府服務所獲得的專業知識。
違法的案例:一名前州政府員工依其協助州政府起草並監督的合約為一家承包商工作。
(b) 一年冷靜期。在您離開州政府職務後一年內,您不得參與您在最後兩年的公共服務中任何您負有職責的事務。
前州政府員工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親自到任何州立機構處理其離職前兩年內擔任州政府職務時負責的事務。
案例:一名州政府員工與一家公司協商三年期的合約。監督該員工且對該合約負有職責但未參與協商的主管,離開本職轉到獲得該合約的公司工作。該名前主管在離開州政府工作後一年內,不得就該公司的合約工作以電話或書面聯絡州政府。
參與了擴大遊戲相關事務之一般立法的前州政府員工,在結束其公共服務後一年內,不得成為遊戲執照申請方或遊戲持照方的幹部或員工,也不得獲得遊戲執照申請方或遊戲持照方的財務利益。
(c) 合夥人。在您擔任州政府員工期間以及結束州政府服務後,您的合夥人將會受到限制。
州政府員工和前州政府員工的合夥人也會受到本利益衝突法的限制。
如州政府員工參與了某事或對某事負有職責,則其合夥人不得在此事上代表州政府以外的任何人行事,也不得以律師身分向州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提供與此事有關的服務。
案例:任職於州立無障礙建築委員會的一名建築師,負責該委員會的所有事務。
在他任職期間,他的合夥人不得為任何尋求該委員會變通的客戶提交建築規劃。
案例:前州立機構的法務長以合夥人身分加入一家律師事務所。在她結束州政府職務後一年內,她的新合夥人不得代表任何與她為州政府訴訟事務有關的私人客戶。
案例:曾受雇於州立機構的一名專業工程師,加入了一家合夥組織的工程公司。在他結束州政府工作後一年內,他的新合夥人不得就他為州政府經辦過的事務出現在他的前機構。
(d) 立法和執行代理。在您離開州政府職務後一年內,您不得以立法或執行代理身分出現在您的前機構。
違法的案例:一位州參議員的總幹事離職。三個月後,他代表一位客戶聯絡接任者來進行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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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摘要無意作為法律建議,且由於是摘要,故未提及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適用本衝突法的每一項規定。關於本法在各種情況下如何適用,您可在本網站的其他地方找到進一步資訊。您還可透過本網站、電話或信件聯絡本委員會的法律部門。
第 7 版:2013 年 5 月 10 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