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員工利益衝突法摘要

本利益衝突法摘要《第 268A 章總則》,旨在協助市政府員工瞭解本法如何適用於他們。

市政府員工利益衝突法摘要

本摘要既無法替代法律建議,也未提及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適用本法的各個層面。關於本法在各種情況下如何適用,您可在本網站的其他地方找到進一步資訊,網址 www.mass.gov/ethics。您還可透過本網站、電話或信件聯絡本委員會的法律部門。

本利益衝突法旨在透過限制市政府員工在工作時、下班後及離開公共服務後的行為,防止私人利益與公共職責之間的衝突、樹立公共服務誠信,並促進大眾對公共服務的信任與信心,如下述。以下引用的章節為《第 268A 章總則》。

當本委員會判定為已違反本利益衝突法時,每次違法最高可處 10,000 美元(賄賂案件則為 25,000 美元)的民事罰金。此外,本委員會可命令違法者償還任何從違法行為獲得的經濟優勢,並賠償受害第三方。違反本利益衝突法還可被刑事起訴。


I. 就本利益衝突法而言,您是市政府員工嗎?

就本利益衝突法而言,您不必是全職、支薪的市政府員工才會被視為市政府員工。依本利益衝突法,凡是為市鎮提供服務或擔任市政府職務的人,無論有償無償,都是市政府員工,包括全職和兼職的市政府員工、民選官員、志工及顧問。民營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市政府員工,如民營企業與市鎮簽訂合約,而其員工是合約規定的「關鍵員工」,這表示該市鎮專為該員工的服務而簽約。本法亦涵蓋了與市政府員工進行不允許之交易的私人當事方,例如行賄或非法禮物。依本利益衝突法,鄉鎮會議成員和憲章委員會成員不是市政府員工。


II. 工作時的限制。

(a) 賄賂。禁止索取和收受賄賂。(見第 2 節)

賄賂是指任何市政府員工貪腐收受的財物,以換取對其公務行動的影響。給予、提供、收受或索要賄賂都是非法的。

賄賂比非法禮物更嚴重,因賄賂涉及貪腐意圖。換句話說,該市政府員工有意透過同意執行職務時作為或不作為來出賣其公職,而送禮者有意影響該員工這樣做。任何價值的賄賂都是非法的。

(b) 禮物及金錢。禁止因您的職位或您在公務上可做或已做的事而要求或收受禮物。(見第 3 節、第 23(b)(2)節及第 26 節)

市政府員工不得收受為影響其公務行動或由於其職位而贈予之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禮物及金錢。收受意圖獎勵過去或促成未來公務行動的禮物是非法的,贈送此類禮物也是非法的。

收受因您擔任的市政府職位而贈予您的禮物也是非法的。招待餐飲、娛樂活動門票、打高爾夫球、禮品籃及旅費支付,如與公務行動或職位有關都可以是非法的禮物,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財物也是非法的。一些加起來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小禮物也可能違反了這些章節的規定。

違法的案例:一名鎮長接受開發商減租付款。

違法的案例:一家開發商提供一名學區員工滑雪旅行,該員工負責監督該開發商在該學區的工作。

監管豁免。在有些情況下,市政府員工收受禮物並未真的構成利益衝突風險,實際上還可能促進公共利益。本委員會已制定豁免,允許在這些情況下送禮和收禮。一種常用的豁免,允許市政府員工接受旅行相關費用的支付,當這樣做可促進公共目的時。另一種常見的豁免,允許市政府員工接受參加教育訓練計劃相關費用的支付。其他豁免列在本委員會的網站上。

沒有違法的案例:一家消防車製造商提出要為一名消防局長參加貿易展支付旅費,該局長可在貿易展檢查該鎮可能採購的各種消防設備。該局長填寫了揭露表,並事先取得其任命之主管機關的核准。

沒有違法的案例:一名鄉鎮財務主管參加為期兩天的年度學校活動,其中有多場實質性的財務相關議題研討會。該年度學校活動部分是由與各鄉鎮財務主管有業務往來的各銀行所支付。唯有當有主辦銀行在年度學校活動前後六個月內與該財務主管有正式業務往來時,該財務主管才需揭露之。

(c) 濫用職權。利用您的職位獲得您無權獲得的東西,或為他人獲得他們無權獲得的東西,都是禁止的。促使他人做這種事情也是禁止的。(見第 23(b)(2)節及第 26 節)

市政府員工不得利用其職位獲取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財物,這種待遇對其他情況類似的個人是不恰當的。同樣地,市政府員工不得利用其職位為他人獲取價值 50 美元以上的財物,這種待遇對其他情況類似的個人來說是不恰當的。促使他人做這種事情也是禁止的。

違法的案例:一名全職鄉鎮員工在上班時間用辦公室的電腦寫了一本小說,並指示其秘書校稿。

違法的案例:一名市議員指示下屬開車接送其妻到雜貨店。

違法的案例:一名市長為避免超速罰單向攔查的員警說「你知道我是誰嗎」,並出示其市政府識別證。

(d) 自己交易和裙帶關係。禁止以市政府員工身份參與您本人、您的近親、您的企業組織或您未來雇主有財務利益的事務。(見第 19 節)

市政府員工不得參與任何與其自身或近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有財務利益的特定事務,也不得參與準雇主或自己是董事、幹部、受託人或員工的企業組織有財務利益的任何特定事務。參與包括對某事進行討論和投票,以及將某事委託他人。

財務利益可造成利益衝突,無分利益大小、正面或負面。換句話說,涉及的金額多寡不重要,也不管錢是放入口袋還是拿出來。如您本人、您的近親、您的企業或您的雇主在某事上有財務利益,則您不得參與之。財務利益必須是直接立即的,或可合理預見的,才能造成衝突。遙遠、投機性或無法充分識別的財務利益不會出現衝突。

違法的案例:一名學校委員會成員的妻子是該鎮公立學校的教師。該學校委員會成員就教師的薪資預算項目進行投票。

違法的案例:一名鄉鎮可負擔住宅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也是一家非營利住宅開發公司的董事。該非營利公司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請,而該成員/董事參與了對該申請的討論。

案例:一名規劃委員會成員的住家緊鄰開發商計劃動工的新建案基地。由於該規劃委員會成員擁有相鄰的財產,因此推定他在此事上有財務利益。除非他提供州政風委員會合格的獨立估價師意見,即新建築不會影響其財務利益,否則他不能參與此案。

在許多情況下,如未規定必須參與,則市政府員工只要不參與其有財務利益之特定事務,即可遵守本法,無需提出不參與的理由。

本法此節有多種豁免。獲任命的市政府員工亦可向其任命之主管機關書面揭露其財務利益,並尋求在有衝突的情況下允許參與之。如其任命之主管機關判定,相關財務利益應不至於大到影響該員工為市政府服務的公正性,則可書面准許其參與。在未揭露財務利益的情況下參與是違法行為。民選公職人員無任命之主管機關,因此無法用揭露程序。

沒有違法的案例:鄉鎮分區諮詢委員會一名獲任命的成員,也是在該區擁有商業財產的一家公司的合夥人,該委員會將審查該鄉鎮商業區的章程並建議修訂。在參與該委員會的任何討論之前,該成員向其任命之分區上訴委員會揭露其公司有財務利益,而該委員會給他一份書面決議.授權他在此情況下參與之。沒有違法。

也有一種豁免為任命與民選員工通用,如員工的任務是解決一般政策問題,且其財務利益為該鄉鎮很大一部分人口(一般為 10% 以上)皆有,例如在房地產稅率或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方面有財務利益。

監管豁免。除了剛才提到的法定豁免外,本委員會已制定多種監管豁免,允許有財務利益的市政府員工在某些非常具體的情況下仍可參與特定事務,當允許他們這麼做可促進公共目的時。有一種豁免,允許學校委員會成員在事先書面揭露的情況下,參與會影響其子女的學費制定。有一種豁免,允許鄉鎮幹事即使自己或近親參選,仍可執行選舉相關職能,因幹事的選舉相關職能受到其他法律多方面地監管。還有一種豁免,允許依法規定成員應具特定隸屬關係的市委員會的成員,即使其所隸屬實體在此事上有財務利益,仍可全面參與該委員會對一般政策的決議。其他豁免列在本委員會的規則中,可上本委員會網站查詢。

沒有違法的案例:市立貝類諮詢委員已成立,就貝類捕撈相關政策問題向市鎮委員會提供建議。該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現任商業漁民。商業漁民的委員會成員可參與他和所有商業漁民都有財務利益的一般政策決議,但不得參與僅他個人有財務利益的決議,如延長其個人證照或租約。

(e) 申領不實。禁止向您的雇主不實申領支出或津貼,也禁止促使他人這樣做。(見第 23(b)(4)節和第 26 節)

市政府員工不得向雇主申領任何價值50 美元以上不實或造假的支出或津貼,或促使他人這樣做。

違法的案例:一名公共工程主任指示其秘書填寫出勤表,以顯示該主任在其滑雪日期出勤。

(f) 衝突出現。禁止會讓合理之人以為您可以被不當影響的行為方式。(見第 23(b)(3)節)

市政府員工的行為方式不得讓合理之人以為其會偏袒某人或可被不當影響。第 23(b)(3)節要求市政府員工考慮自身人際關係與隸屬關係,是否會妨礙其為市鎮履行職責時公平客觀地行事。若因人際關係或隸屬關係而無法做到公正客觀,則不應執行其職責。然而,市政府員工無論民選或任命,皆可透過公開揭露事實來避免違反這項規定。獲任命員工須以書面向其任命的官員揭露。

沒有違法的案例:一名開發商是保育委員會主席的表親,該開發商向委員會提交了一份申請。合理之人可得出結論,該委員會主席可能會偏袒其表親。在審議該申請的會議之前,該主席以書面向其任命之主管機關揭露,說明其與表親的關係。沒有違反見第 23(b)(3)節的規定。

(g) 機密資訊。禁止不當揭露或擅用您從職務中獲得的機密資訊。(見第 23(c)節)

市政府員工不得不當揭露機密資訊,也不得擅用其在執行公務中獲得的非公開資訊來圖謀私利。


III. 下班後的限制。

(a) 禁止有償兼任與您的市政府本職職責衝突的第二份工作。(見第 23(b)(1)節)

如第二份工作的職責與其市政府本職無法相容,則市政府員工不得接受其他有償工作。

案例:警察不得在其值勤鄉鎮擔任有償的私人保全,因其私人工作要求會與其警察職責衝突。

(b) 分割的忠誠。禁止收受市鎮以外的任何人支付的報酬來處理市鎮相關事務,也禁止在涉及市鎮事務上擔任市鎮以外的任何人的代理人或律師,無論有償無償。(見第 17 節)

由於市鎮有權獲得其員工的完全忠誠,因此在涉及市鎮利益的事務上,市政府員工不得收受其他人和組織支付的報酬。此外,在涉及鄉鎮利益的事務上,市政府員工不得代表他人和組織行事,也不得擔任他人和組織的律師。代理人的行為包括親洽、透過電話或以書面聯絡市政府;作為聯絡人;向其市鎮提供文件;並擔任發言人。

市政府員工可始終代表其自身個人利益,即使在所屬市立機構或委員會面前也是如此,其條款與條件比照其他情況類似的一般民眾。市政府員工也可以代表他人申請建築相關許可,並因此獲得報酬,除非他為許可機構或監管許可機構的機構工作。

違法的案例:一名全職的衛生專員向該鎮衛生委員會提交了她為私人客戶準備的化糞池系統計劃。

違法的案例:規劃委員會的一名成員代表私人客戶,向市鎮委員會要求該鎮會議考慮重新區劃其客戶的財產。

儘管許多市政府員工以市政府工作維生,但一些市政府員工是志願花時間為市政府服務或領取小額津貼。另一些人,例如依需要為鄉鎮提供法律服務的私人律師,可在正常上班時間擔任他們可能有的其他個人或私人工作職位。由於體認到不必不當限制志工和兼職員工的維生能力,本法對這些「特殊」市政府員工的限制比對其他市政府員工少。

「特殊」市政府員工的地位須經市鎮委員會、市議會或類似機構投票,分配到市政府職位。

如職位為無償或兼職,並允許員工在正常上班時間從事別的工作,或員工在過去 365 天內無償工作超過 800 小時,就有資格被指定為「特殊」職位。被指定為「特殊」的是職位,而非擔任該職位的人。人口少於 10,000 人的鄉鎮,市政委員自動成為「特殊」職位;而在人口較多的鄉鎮,市政委員就無法「特殊」了。

如市政府職位被指定為「特殊」,則擔任該職位的員工可由他人支付報酬,代表他人行事,擔任他人律師處理其所屬機構以外的市政委員會事務,只要該員工從未正式參與過該事務,且該事務目前和過去一年內均不屬於其職責。

案例:一名已被指定為特殊市政府員工的學校委員會成員,就他從未以學校委員會成員身分參與過也沒有職責的事務,代表其私人律師事務所的客戶出席衛生委員會會議。沒有衝突。但他不得代表客戶出席該學校委員會或學校部門之會議,因為他對該學校委員會相關事務負有職責。即使他已迴避以本職身份參與此事,情況仍是如此。

案例:一名保育委員會的候補成員是特殊市政府員工。依鄉鎮章程,他只對指派給他的事務負有職責。他可以代表想向該保育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居民,只要此事不指派給他,他就不會參與之。

(c) 內線。除非適用豁免,否則禁止在您的本職以外另依某種安排,直接或間接獲得您所屬市鎮支付的報酬。(見第 20 節)

市政府員工一般不得在市政府合約中有財務利益,包括第二份市政府工作在內。市政府員工通常也被禁止在其市鎮與他人簽訂的合約中有間接財務利益。這項規定旨在防止市政府員工走「內線」來獲得更多財務機會。

違法的案例:鄉鎮住宅管理局的法律顧問成為該局的代理執行長,並在兩個職位上都獲得報酬。

違法的案例:一名市政委員向該鎮的公共工程部買了一輛剩餘的卡車。

違法的案例:衛生委員會的一名全職秘書想要有第二份有償工作,兼職為鎮上圖書館工作。除非該員工能符合豁免要求,否則將違反第 20 節的規定。

違法的案例:一名市議員想轉到一家非營利組織工作,該組織的資金來自與其城市簽訂的合約。除非此員工符合第 20 節規定的豁免要求,否則不能接受這份工作。

有多種豁免。市政府員工可兼任多個無償或民選職位。有些豁免僅適用於特殊市政府員工。具體的豁免可包括在第二份鄉鎮職位上擔任無償志工、住宅相關補貼、公共安全職位、某些民選職位、人口少的鄉鎮,以及其他特定情況。請電洽本政風委員會的法律部門諮詢具體情況。


IV. 離開市政府工作後。(見第 18 節)

(a) 永遠禁止。離開您的市政府工作後,您永遠不得為市政府以外的任何人處理您以市政府員工身分經辦過的事務。

如您以市政府員工身分參與了某事,則您永遠不能就同一事務為市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有償工作,也不得代表他人行事,無論有償無償。此項限制的目的是,禁止前員工向私人利益集團出售他們對前雇主市政府持續關注之特定事務事實的通曉。該限制並不禁止前市政府員工在其後續私人活動中,善用從政府服務所獲得的專業知識。

違法的案例:一名前市政府員工依其協助市政府起草並監督的合約為一家承包商工作。

(b) 一年冷靜期。在您離開市政府職務後一年內,您不得參與您在最後兩年的公共服務中任何您負有職責的事務。

前市政府員工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親自到任何市立機構處理其離職前兩年內擔任市政府職務時負責的事務。

案例:一名助理鎮長與一家公司協商三年期的合約。監督該助理鎮長並對該合約負有職責但未參與協商的鎮長,離開本職轉到獲得該合約的公司工作。前鎮長在離開該鎮的工作後一年內,不得就該公司的合約工作以電話或書信聯絡該鎮。

參與了擴大遊戲相關事務之一般立法的前市政府員工,在結束其公共服務後一年內,不得成為遊戲執照申請方或遊戲持照方的幹部或員工,也不得獲得遊戲執照申請方或遊戲持照方的財務利益。

(c) 合夥人。在您擔任市政府員工期間以及結束市政府服務後,您的合夥人將受到限制。

市政府員工和前市政府員工的合夥人也會受到本利益衝突法的限制。如市政府員工參與了某事或對某事負有職責,則其合夥人不得在此事上代表市政府以外的任何人行事,也不得以律師身分向市鎮以外的任何人提供與此事有關的服務。

案例:任職於一城市歷史街區委員會的一名建築師,審查了一份為一棟建築爭取地標地位的申請。他的建築師事務所合夥人不得為該建築所有人準備和簽署計劃,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代表該建築所有人申請地標地位。此外,由於該建築師的委員身分,他對所有提交該委員會的事務皆負有職責,因此在該建築師擔任該委員會的委員期間,他的合夥人不得與該委員會溝通,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代表任何客戶就該委員會受理的任何事務行事。

案例:一位前鄉鎮律師以合夥人身分加入一家律師事務所。由於她為該鎮打了場官司,在她結束該鎮職務後一年內,她的新合夥人不得代表任何與該場官司有關的私人客戶。



* * * * *

本摘要無意作為法律建議,且由於是摘要,故未提及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適用本衝突法的每一項規定。更多關於本法在許多情況下如何適用的資訊,請上我們的網站 www.mass.gov/ethics。您也可以透過本網站、電話或信件聯絡本委員會的法律部門。我們的聯絡資訊位於本文件最上方。

第 7 版:2016 年 11 月 14 日修訂。
 

Contact

Help Us Improve Mass.gov  with your feedback

Please do not include personal or contact information.
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