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 禁止歧視、騷擾、報復和投訴解決程式相關政策

初審法院執行辦公室已發佈《人事政策和程序手冊》第 5.000 條:根據《普通法》第 211B 章第 8 節禁止歧視、騷擾和報復的政策以及投訴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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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審法院致力於在安全和有尊嚴的環境中提供平等的司法服務。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必須以公正、有效、高效、一致的方式提供司法服務,並以能夠為多樣性、公平性和包容性提供強化以及支援的方式行事。我們還必須為專業、訓練有素、積極參與、富有合作精神、具有文化敏感度和多元化的員工隊伍提供支援。

我們的目標是通過敬業和專注的專業人員,以能夠激發公眾信任和信心的方式,為公眾提供及時且有禮貌的服務。我們努力對文化、種族、民族、性別、殘疾和語言差異保持敏感和適應性,並創造一個能夠讓我們更好地為公眾服務的工作環境。

我們重視各種背景的人,欣賞每個人獨特的貢獻和觀點。我們期望所有員工以禮貌、尊重和專業的態度對待彼此和所有一審法院用戶,歡迎和支持所有個人,無論其身份如何。

為促進這些目標,一審法院通過了禁止歧視、騷擾和報復的相關政策,並為之提供了解決投訴的方法。

5.100 禁止歧視、騷擾和報復的有關政策聲明

一審法院承認所有員工、主管、管理人員和民選和任命的官員,包括法官、書記員、登記員和記錄員(統稱為"員工")在一個尊重個人尊嚴的環境中工作的權利。一審法院還承認所有訴訟當事人、證人、律師、陪審員、公眾成員(統稱為"一審法院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承包商、實習生和志願者(統稱為"服務提供者")有權得到所有一審法院員工的尊嚴和尊重對待。相應地,一審法院期望一審法院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符合本政策的條款。

為實現這些目標,一審法院致力於創建和維護一個沒有歧視、騷擾和報復的工作場所,這樣的工作場所包括種族、膚色、性別(包括性騷擾、懷孕、分娩、與懷孕或分娩相關的醫療條件和哺乳)、年齡(40歲或以上)、殘疾(包括合理通融要求)、性取向、性別認同(包括跨性別身份)、軍事服務或退伍軍人身份、宗教或宗教信仰(包括合理通融要求)、國籍、基因資訊、血統、參與歧視投訴相關活動或任何其他受法律保護的基於實際或感知的受保護類別成員身份的分類。

一審法院致力於創造一個無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的工作環境。工作場所中的性別歧視和性騷擾,或任何影響一審法院用戶、個人就業或其他一審法院相關環境中的此類行為,絕不會被容忍。對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的指控將被嚴肅對待;一審法院將迅速回應性騷擾投訴,一旦確認發生不當行為,一審法院將立即採取措施制止這種行為,並在適當情況下實施糾正措施。

禁止對任何人因投訴或反對基於受保護類別的歧視或騷擾(包括要求獲得合理通融條件)或參與或配合此類投訴調查而進行報復。任何員工不得因提交本政策項下的投訴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本政策項下的權利和責任而對任何個人進行報復、恐嚇、威脅、脅迫或以其他方式歧視。

本政策禁止的行為不僅包括工作場所中的行為,還包括任何與工作相關的環境中的行為,如與工作相關的旅行、會議或會議,或在工作時間或下班後指定的一審法院社交聚會。禁止使用一審法院資源,包括技術資源,如電腦、互聯網訪問、電子郵件、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基於受保護類別成員身份對任何人進行歧視、騷擾或報復。員工在非工作相關環境中和/或通過使用個人資源,包括社交媒體和/或應用程式,騷擾、歧視或報復員工、一審法院使用者或服務提供者的,也可能因違反本政策或本《人事政策和程式手冊》第16.100節的行為準則而受到紀律處分。

由於一審法院嚴肅對待歧視、騷擾和報復的指控,鼓勵員工、服務提供者和一審法院用戶,如果他們認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對待或知道另一個人違反本政策受到了不公平對待,提出投訴("舉報方")。一審法院將通知投訴物件("回應方")所提出的指控。見下文第5.804節。一審法院將迅速和適當地回應投訴,一旦確定發生了不適當的行為,將迅速採取行動消除這種行為,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或糾正措施,包括適當的紀律處分。

該政策還禁止某些可能不足以構成違法行為的行為。雖然該政策闡明了促進無歧視、騷擾和報復工作場所的目標,但該政策並不限制一審法院對違反本《人事手冊》其他部分的行為或其他不可接受行為進行紀律處分或採取補救措施的權力,無論該行為是否構成法律或本政策項下的歧視、騷擾或報復。

一審法院已指派工作場所權利與合規辦公室("OWRC")負責開展調查、尋求補救禁止行為的影響並防止其再次發生。

A. 禁止行為

一審法院對其員工有很高的專業標準要求。不符合歧視或騷擾法律定義但仍不適當且可能導致歧視或騷擾的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本政策。

1. 禁止歧視

禁止一審法院員工基於實際或感知的受保護類別成員身份對任何一審法院員工、就業申請人、服務提供者或一審法院用戶進行歧視、騷擾或報復。本政策適用於就業的所有領域,包括但不限於招聘、測試、篩選、雇用、培訓和專業發展的選擇、重新分類、調動、晉升、工作分配、降職、裁員、紀律處分、終止雇傭、薪酬、福利和所有其他就業條款和條件,以及與一審法院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的互動和待遇。

2. 禁止歧視性騷擾

任何員工不得從事貶低或表現出對個人(包括員工、服務提供者和一審法院用戶)敵意的言語、非言語或身體行為,且這種行為由於實際或感知的屬於任何受保護類別的成員身份而產生了創造恐嚇、敵對或冒犯性工作環境的不利影響,例如基於種族、性別、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宗教、殘疾或上文第5.100節中任何其他類別的騷擾。騷擾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身體行為:威脅、恐嚇或敵對行為。
  • 非言語行為:通過任何形式的分發方式,包括郵件、手遞或通信系統如互聯網、社交媒體、應用程式、電子郵件或傳真,展示或傳輸照片、文學作品、漫畫、圖片、日曆、塗鴉或其他材料,這些材料對受保護類別的人表現出敵意、刻板印象、貶低或有損尊嚴。
  • 言語行為:基於假設或刻板印象的陳述、笑話或評論、貶稱和/或侮辱性言論,向基於其受保護身份的個人傳達貶低資訊(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

3. 禁止性騷擾

性騷擾是性別歧視的一種形式。性騷擾是指性質上不受歡迎的行為,如性挑逗、性要求,以及性質上的言語、非言語或身體行為,其中:

  • 接受或拒絕此類言論或行為明確或隱含地成為個人就業條件,或明確或隱含地成為就業決定的基礎;或
  • 這種言論或行為造成恐嚇、敵對、羞辱或性冒犯的環境,其嚴重程度或普遍性足以干擾合理人的工作表現或以創造敵對工作環境的方式改變就業條件。

一審法院對其員工有很高的專業標準要求。不符合性騷擾法律定義但仍不適當且可能導致性騷擾的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本政策。

a.  識別性騷擾的關鍵因素

性騷擾發生在各種情況下,這些情況有一個共同要素 - 不適當地將性活動或評論引入工作場所。當試圖確定某行為是否違反本政策時,以及在思考一個人的言論或行為是否創造了敵對工作環境時,考慮該行為是否:

  • 與性相關的,而不是例如偶爾的社會可接受性質的讚美;
  • 重複或普遍。根據情況,一個微小的、孤立的事件可能違反或不違反政策;
  • 嚴重的。 一個嚴重的單獨事件,例如主管要求性好處或性侵犯,將違反政策;
  • 不受歡迎的,即使只對一個人 – 無論是行為的目標還是旁觀者:
  • 恐嚇性的、敵對的或冒犯性的,無論行為者是否有意冒犯;或
  • 干擾員工、一審法院使用者或服務提供者履行他/她/他們的工作或一審法院相關活動的能力。

在確定什麼構成性騷擾時,以下普遍性原則可適用:

  • 性騷擾投訴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員工,包括任命或民選官員、管理人員、主管或同事,或服務提供者,或一審法院用戶。
  • 投訴性騷擾的人可以是任何員工,包括任命或民選官員、管理人員、主管,或服務提供者,或一審法院用戶。
  • 對聲稱受到性騷擾的個人的影響 – 而非騷擾投訴主體的意圖 – 通常是分析的重點。
  • 投訴性騷擾的人可以是任何性別,而性騷擾投訴的主體可以是相同或不同的性別。
  • 投訴性騷擾的人不必與被指控騷擾的人有不同的性別或性取向。
  • 投訴性騷擾的人不必是冒犯行為的對象。例如,不是行為物件的證人如果對該行為感到冒犯也可以提出投訴。
  • 投訴性騷擾的人不必因該行為而遭受任何經濟損失或失去工作機會。
b. 本政策禁止的行為示例

性騷擾可以採取多種形式。這種行為可能涉及身體、言語或非言語行為。在某些情況下,行為可能是重複或普遍的,而在其他情況下,一個嚴重的單獨事件足以構成性騷擾。性騷擾在任何形式下都是不可接受的。以下是本政策禁止的行為的一些例子:

身體行為:
  • 強迫或被迫親吻、猥褻、性侵犯;
  • 跟蹤,無論是親自還是通過電子或其他形式的通信;或
  • 不請自來、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如親吻、觸摸、捏、抓、擁抱、拍打或擦身而過。
言語行為:
  • 要求性好處,伴隨著對個人就業狀況、安全或待遇的暗示或公開威脅;
  • 關於個人性別、性別認同或實際或感知的性取向的貶義評論和/或侮辱;
  • 不受歡迎的性挑逗或建議;
  • 在工作場所談論自己的性行為或詢問或評論他人的性行為;
  • 關於個人身體的評論;
  • 性質上的暗示;
  • 與特定性別、性別認同或實際或感知的性取向相關或負面反映的言語暗示;或
  • 具有刻板印象、貶低或嘲笑個人基於他/她/他們的性別、性別、性別認同或實際或感知的性取向的目的或效果的笑話、語言、貶稱或言論。
非言語行為
  • 不雅暴露;
  • 為了性挑逗的目的安排與一個人單獨相處;
  • 不受歡迎的性挑逗和/或追求;
  • 猥褻的手勢或暗示性或侮辱性聲音(例如,尖叫聲、吹口哨);
  • 盯視或色眯眯地看;
  • 故意且不必要地侵犯他人的個人空間;或
  • 通過任何形式的分發方式,包括互聯網、社交媒體應用程式、電子郵件或傳真等通信系統,展示或傳輸照片、文學作品、漫畫、圖片、日曆、塗鴉或其他材料,這些材料具有性暗示性或對特定性別、性別認同或實際或感知的性取向具有貶低性。

4. 禁止報復

報復構成濫用權力,這樣的行為是被禁止的。

禁止任何人對舉報或反對基於實際或感知的受保護類別的騷擾或歧視的人採取不利行動。這包括要求獲取合理通融條件、參與投訴調查或配合調查。

如果一個人認為因為參與OWRC程式、或其他類似程式如MCAD或EEOC,或其他受保護活動(如反對歧視或騷擾行為)而遭受不利行動,可以提出報復投訴。

報復投訴將被視為與原始投訴分開且不同的投訴,並可能成為新投訴的基礎。即使原始騷擾或歧視投訴未被證實,報復行為仍可能導致紀律處分。

B. 某些關係的限制

某些員工、服務提供者和一審法院用戶之間的約會、身體或親密性關係不僅在本政策下,而且在一審法院行為準則、州道德和利益衝突法律以及適用於員工和民選和任命官員的道德規則下都存在嚴重問題。

法官、書記員、登記員、記錄員和管理人員。民選或任命的官員,包括法官和書記員、登記員和記錄員,以及管理人員和主管不得與任何員工發起或維持約會、身體或其他親密性關係,如果該民選或任命官員、管理人員或主管對該員工行使管理監督或影響力,或與該員工有實際或明顯的監督角色或報告關係。

任何對出庭人員有監督或監護權的員工不得與其有監督或監護權的人發起或維持約會、身體或親密性關係。

任何員工不得與服務提供者或一審法院用戶發起或維持約會、身體或其他親密性關係,如果該員工有實際或明顯的權力對服務提供者或一審法院用戶施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影響司法程式、案件的安排、狀態或處理、服務提供者的聘用或拘留或監禁條件的權力。

違反本政策可能不僅構成違反本政策,還違反員工的道德義務,並可能導致紀律處分,最嚴重的包括終止雇傭,或在法官或書記員的情況下,分別被轉介至司法行為委員會或部門首席法官,後者可能將此事轉介至一審法院書記員專業責任委員會。

在罕見情況下,可能通過立即披露和迅速採取補救措施(包括重新分配和/或調動)來解決違反本政策的問題。如果存在本政策中提及的任何關係,處於權力位置的關係參與者必須通知相關管理人員,以便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完全遵守本政策、本手冊第16.000節的行為準則和適用的道德要求。此外,如果關係中的另一方未通知其管理人員,鼓勵關係中處於從屬地位的人通知OWRC。

同事。如果同事之間產生本政策未禁止的約會或身體關係,雙方必須在參與工作相關活動時以專業方式行事。如果同事之間的約會或身體關係造成利益衝突或偏袒,造成利益衝突或偏袒的不可接受的認知,引起分歧,干擾一審法院的工作流程,或以其他方式創造負面工作環境,一審法院可能採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重新分配一方或雙方,或根據所涉及的行為進行紀律處分。

一審法院期望參與約會或身體關係的同事保持最高的道德和專業標準:

  • 關係必須完全自願;
  • 關係不得對工作表現或一審法院運作產生負面影響;
  • 關係中的一方不得給予關係中的另一方或該人的朋友或家庭成員優惠待遇;以及
  • 如果這種關係結束,每個人必須繼續以專業方式對待對方;任何一方不得騷擾或報復另一方。

5.200 合理通融條件

一審法院將根據州和聯邦法律為那些要求為其真誠持有的宗教信仰、習俗、實踐和/或遵守提供合理便利的人提供合理便利,以確保個人可以申請工作、履行工作和/或享受就業的福利、條款、條件或特權,除非這樣做會造成不當困難。個人可以聯繫OWRC討論和尋求此類通融條件。

一審法院將根據州和聯邦法律為合格的殘疾人士提供合理通融條件,包括申請人、員工、服務提供者和一審法院用戶,除非這樣做會造成不當困難或對工作場所中的個人或他人構成直接威脅。此外,一審法院認識到其有義務為懷孕或與懷孕相關條件的員工提供合理便利。

任何需要合理通融條件的法院使用者或服務提供者應聯繫他們所訪問一審法院的ADA協助協調員尋求幫助。當一方、證人或一審法院用戶希望請求影響一審法院聽證會、審判或一審法院程式的通融條件時,必須在聽證會或一審法院會議前向一審法院提交合理便利動議範本。麻薩諸塞州一審法院合理通融條件請求表用於請求服務,通常需要在一審法院程式前兩周提交。這些表格和說明可在mass.gov上找到。

需要合理通融條件的員工應連絡人力資源部("HR")請求此類通融條件。

或者,員工可以向其當地管理人員提出合理通融條件請求,但不必這樣做,可以直接與人力資源部聯繫獲取關於程式的指導。

合理通融條件是對工作環境的修改或調整,使殘疾人士、與懷孕相關條件的人士或持有真誠宗教信仰的人士能夠與他人一樣平等地獲得所有就業機會和工作場所福利。

HR將確定什麼構成員工的適當通融條件以及所請求的通融條件是否合理和可行。這一決定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與請求通融條件的個人進行互動過程做出的,通常包括審查殘疾或與懷孕相關通融條件的個人醫療提供者的適當檔。請求通融條件的個人有責任在要求時提供足夠的資訊,以支援所請求通融條件的需要。支援請求的個人醫療記錄應僅提供給HR。通融條件可能在收到延長、修改或更新通融條件的請求時要求來自適當醫療保健提供者的更新醫療檔。

如果ADA通融條件被拒絕或未實施,或者互動對話未發生,可以向OWRC提交投訴。

5.300 員工、主管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所有法院職員都應瞭解並遵守本政策。每個人都有責任規範自己的行為,以確保工作環境中不存在歧視、騷擾和報復。任何違反本政策的職員都可能受到紀律處分,最嚴重可導致終止雇傭關係。如果服務提供者或法院使用者從事歧視或騷擾行為,OWRC應以書面形式將投訴通知被指控違反政策者的雇主、發證機構或其他監管實體(如有),並採取其他適當行動。

同時擔任主管或管理人員的法院職員負有額外責任。主管和管理人員處於領導崗位,應為其他法院職員樹立尊重和專業行為的典範。

法官、書記員、登記員、記錄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在獲悉或觀察到針對法院職員、服務提供者或法院使用者的歧視或騷擾行為時,有義務進行舉報。未能報告此類行為可能導致相關機構採取紀律處分。舉報應按照第5.800節的規定進行。

民選或任命的官員和管理人員還負有責任處理服務提供者或法院使用者的歧視或騷擾指控。對於服務提供者或法院使用者,OWRC應以書面形式將投訴通知被指控違反政策者的雇主、發證機構或其他監管實體(如有),並採取其他適當行動。

5.400 法官、書記員、登記員和記錄員的責任

作為一審法院的領導者,法官、書記員、登記員和記錄員承擔更高的責任,應避免違反本政策,應注意以公平、尊嚴和尊重對待所有員工,應避免偏袒或偏袒的外表,並應報告與本政策不一致的行為。法官、書記員、登記員或記錄員違反本政策的行為可能分別構成違反《司法行為守則》或《一審法院書記員專業責任守則》。

5.500 主管和管理人員的必要行動

知悉構成違反政策行為的管理人員 – 無論是否有投訴 – 必須採取適當行動停止該行為。主管應通知OWRC和其管理人員,或區域管理人員(如適當),以確定最適當的回應。

如果員工未提出具體投訴,但管理人員知悉違反本政策的事件,管理人員應聯繫OWRC尋求關於適當回應的建議。聯繫OWRC允許一審法院以公平一致的方式處理違規行為,跟蹤此類行為並計畫系統性消除努力。這也有助於確保從一個地點移動到另一個地點的個人在所有環境中都對其行為負責。如下文第5.802(C)節所述,在安全問題或不當行為正在發生或可能迫在眉睫的情況下,管理人員應立即採取適當行動並在此後立即報告事件。在實施紀律處分前可諮詢HR和法務部,以確保紀律處分適合於解決問題,並且公平、公正和適度。在將員工置於帶薪行政休假前必須諮詢HR。

在某些情況下,管理人員可能知悉不專業的行為,或構成單一、孤立且輕微的違反政策的行為,而管理人員已完全解決。管理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有權決定是否聯繫OWRC,但強烈鼓勵這樣做。然而,如果行為繼續、重複或升級,管理人員應通知OWRC。

5.600 政策違規的糾正措施

工作場所權利與合規辦公室(OWRC)將根據第5.806節的規定,向提出投訴的一方和被投訴的一方提供書面調查結果通知。該通知副本也將發送給相關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部門。當投訴涉及一審法院部門內的員工時,部門首席法官也將收到通知。當投訴涉及一審法院管理辦公室("OCM")、緩刑部門或陪審團專員辦公室內的員工時,將通知部門主管或相應的專員。投訴所涉及的各方將被要求立即報告任何可能的報復或進一步事件。

如果調查顯示員工的行為違反了本政策或其他一審法院政策,相關管理人員應確定並實施糾正措施(可包括補救措施和/或紀律處分,最嚴重的可包括終止雇傭)。所採取的行動將取決於違規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先前的違規情況。紀律處分將根據本《一審法院人事政策和程式手冊》中規定的紀律條款或其他適當的紀律規定執行。相關管理人員將及時告知OWRC所採取的補救措施和/或紀律處分。

5.700 關於對法官、書記員、登記員和記錄員的投訴調查規定。

法律為監督和審查法官行為創建了程式。最高司法一審法院規則為監督和審查書記員(包括登記員和記錄員)的行為創建了程式。本政策反映了這些程式。

在對法官、書記員、登記員或記錄員進行任何詢問或調查,指控其違反本政策時,部門首席法官在確定調查的性質和範圍時,應諮詢工作場所權利辦公室(OWRC),或者可以指定由OWRC進行任何部分的詢問或調查,或與部門首席法官指定的任何調查員共同進行。

A. 對法官的投訴

法律規定,每個部門首席法官負責監督和紀律處分任何被分配或任命到該部門的法官。該法規規定,"首席法官有權對任何被分配或任命到其部門的,拒絕或未能遵守有關其法官職責履行的任何命令,或首席法官或其部門副一審法院管理員的任何其他合法命令的法官進行紀律處分。"法規還規定,"與此類紀律有關的所有程式、檔和其他事項在任何時候都應保密,不對公眾開放,除非接受紀律處分的法官同意不予保密,或者最高司法一審法院認為將此類與紀律有關的程式、檔或其他事項公開符合公共利益。" G. L. c. 211B, § 10 (xvi)。因此,對法官的投訴首先應向部門首席法官提出,而首席法官必須按照法規規定的方式保持保密。

除根據本政策提出的投訴或進行的調查外,也可向司法行為委員會提出投訴。立法機構授予司法行為委員會"接收資訊、調查、舉行聽證會並向最高司法一審法院提出有關司法不當行為指控的建議的權力。" G. L. c. 211C, § 2。除特定例外情況外,"委員會的所有程式應保密,直至確定有充分理由並向最高司法一審法院提出正式指控。" G.L. c. 211C, § 6

工作場所權利辦公室(OWRC)收到或轉發的指控法官違反本政策的投訴,將在未經進一步篩選或詢問的情況下轉交給適當的部門首席法官。部門首席法官應就投訴與OWRC協商。OWRC將在收到投訴後2(兩)個工作日內通知提交投訴的人有關轉交事宜。部門首席法官收到的投訴將被記錄,並且提交投訴的人將被及時通知收到投訴,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在2(兩)個工作日內。部門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員將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步驟,以與本政策第5.802至5.804節的一般程式基本一致的方式,並符合適用法律,對投訴進行審查、調查和解決。

B. 針對書記員、登記官和記錄官的投訴

最高司法一審法院規則3:13(2)規定,對試驗一審法院書記員(包括登記官和記錄官)的投訴應轉交給部門首席法官進行調查,並在適當情況下實施處分,除非首席法官根據(4)(B)和(C)將案件提交給試驗一審法院書記員職業責任委員會。

由工作場所權利與合規辦公室(OWRC)收到或轉交的、指控書記員、登記官或記錄官違反本政策的投訴,將由OWRC記錄並直接轉交給相應的部門首席法官,無需進一步篩選或詢問。部門首席法官應就投訴事項諮詢OWRC。OWRC將在收到投訴後2(兩)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投訴人有關轉交的情況。部門首席法官直接收到的投訴將予以記錄,並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最好在2(兩)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已收到投訴。部門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員將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步驟,根據本政策第5.802至5.804節的一般程式審查、調查和解決投訴,同時遵守適用法律,並可根據規則3:13(4)(B)和(C)將事項提交給試驗一審法院書記員職業責任委員會。

5.800 投訴和調查程式概述

本政策部分概述了針對基於受保護類別成員身份的歧視或騷擾,或基於受保護行為的報復提出投訴和進行調查的程式。包括:

  • 如何提出投訴以及向誰提出;
  • 如何以及何時可以通過非正式方式解決投訴;
  • 如何以及何時對投訴進行調查;
  • 如果你是證人或掌握有關投訴的資訊,可以預期什麼;
  • 當選或任命的官員或管理者在得知投訴時應該做什麼;以及,
  •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將如何收到調查結果

儘管難以為每個投訴設定固定的處理時間表,但評估和調查過程通常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某些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延長這一期限,如事實或法律問題複雜、關鍵證人長期無法聯繫,或出現不可預見的外部因素。若調查無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OWRC將通過電子郵件書面通知舉報方和應訴方,說明延期原因,並提供完成調查所需額外時間的合理估計。此後,若調查仍未完成,OWRC將每30個日曆日發出一次類似通知。

投訴可以隨時提出,但一審法院採取行動的能力可能會受到諸如當事方或證人的雇傭狀態等因素的限制。及時報告將使一審法院能夠最有效地回應投訴並糾正禁止行為的影響。

5.801 提出投訴

A. 誰可以提出投訴?

任何員工、一審法院使用者或服務提供者都可以根據本政策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投訴。("舉報方")。

B. 可以向誰提出投訴?

如果你是一審法院員工,並且你認為你受到了違反本政策的歧視、騷擾或報復,或者被不當拒絕了合理的便利安排,或者目睹或遭受了其他不符合本政策的行為,你可以向你的直接主管、其他主管、你的部門行政辦公室,或向OWRC求助熱線617-878-0411或使用OWRC投訴表或發送電子郵件至WorkplaceRights@jud.state.ma.us,或聯繫本政策末尾列出的任何辦公室。

如果你的投訴涉及你的主管,你不是必須向該主管提出投訴,你可以向其他主管或OWRC求助熱線617-878-0411 ,或WorkplaceRights@jud.state.ma.us或向本政策末尾列出的任何辦公室或人員提出投訴。

如果你的投訴涉及一審法院首席法官或一審法院行政官,你可以向任何主管、OWRC求助熱線617-878-0411、本政策末尾列出的任何辦公室提出投訴,或通過郵件向最高司法一審法院發送至:首席法官收,One Pemberton Square,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08,或通過電話617-557-1135。

任何員工、服務提供者或一審法院用戶,即使沒有直接涉及,但瞭解到可能違反政策的行為,也可以通過OWRC求助熱線或向本政策末尾列出的任何辦公室提出口頭或書面投訴。

匿名投訴,包括通過OWRC求助熱線提出的投訴,將在所提供的資訊包含足夠事實的範圍內予以考慮。由於匿名投訴可能更難調查,我們鼓勵你在提出投訴時表明身份。

如果你是服務提供者或一審法院用戶,想要對一審法院員工或其他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政策的行為提出投訴,你可以聯繫OWRC求助熱線或本政策末尾列出的任何辦公室。

C. 一審法院主管對投訴應該做什麼?

任何當選或任命的官員,包括法官、書記員、登記官和記錄官,以及收到口頭或書面投訴或以其他方式知悉可能違反本政策的行為的主管,必須立即將此類投訴或資訊轉交給OWRC,或者如第5.700節所規定,如果被指控違規的人是法官、書記員、登記官或記錄官,則轉交給部門首席法官採取行動。

在涉及安全問題或不當行為正在發生或可能即將發生的情況下,主管應立即採取任何必要的適當行動,並在之後立即報告投訴。主管應就臨時措施或糾正行動與OWRC和人力資源部門協商。未經人力資源部門事先批准,不得將任何員工置於行政休假狀態。投訴方將在實施任何此類臨時措施後的兩個工作日內收到通知。

D. 投訴應包含什麼內容?

投訴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你提出口頭投訴,接收你投訴的人或OWRC將用你提供的資訊填寫OWRC投訴表,並可能要求你檢查其準確性和完整性,並簽名注明日期。

用於提交書面投訴的OWRC投訴表可在本政策末尾找到,也可在一審法院內部和外部網站一審法院人事政策和程式手冊上獲取。可以線上填寫併發送給OWRC,或者你可以列印出來發送給本政策末尾列出的任何辦公室。

投訴應包括提出投訴人的姓名和首選聯繫方式,被指控違反本政策的人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如果已知),投訴的依據(即由於你或他人實際或被認為屬於受保護類別成員身份或報復索賠而發生的事情),以及對發生什麼、何時、何地的簡要描述。

如果投訴進入全面調查階段,投訴副本可能會交給被投訴人,但要刪除任何聯繫資訊或高度個人資訊,除非提供投訴副本會造成與調查有關的重要證據可能被篡改、丟失或銷毀的重大風險,或者存在對投訴人或投訴中提到的任何其他人進行報復的重大危險。

E. 哪個辦公室將處理投訴?

除第5.700節另有規定外,所有關於違反政策的投訴,無論最初向誰提出,都將轉交給OWRC,除非投訴是針對OWRC的,在這種情況下將轉交給一審法院行政官。OWRC在收到投訴後的2(兩)個工作日內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通知提出投訴的人。根據OWRC主任的裁量權,將通知相關主管探討是否可能非正式解決問題或是否需要採取臨時行動。

根據G.L c. 211B, § 10相關規定,每個一審法院部門的首席法官對其部門內的法官、書記員、登記官或記錄官擁有許可權。因此,針對法官、書記員、登記官或記錄官的投訴將轉交給部門首席法官,由其按照第5.700節的規定決定如何處理

任何針對部門首席法官的投訴將轉交給一審法院首席法官,而針對一審法院首席法官或一審法院行政官的投訴將轉交給最高司法一審法院。

5.802 受理、初步篩查、臨時措施和非正式解決

A. 受理

除第5.700節另有規定外,OWRC將記錄所有投訴並保存這些投訴及其處理情況的記錄。

B. 初步篩查

如果在初步篩查和審查投訴檔(如果有)後,顯然投訴不構成違反本政策的行

為,可以結案或轉交給其他部門。OWRC將聯繫提出投訴的人討論轉介到其他辦公室的事宜。

C. 臨時措施

在適當情況下,包括存在安全隱患時,OWRC將通知人力資源部門和相關主管此類隱患。這些各方將確定是否適合對被投訴的員工或服務提供者採取臨時調動、帶薪行政休假、指示其不得與投訴人接觸,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其採取或避免採取某些行動。舉報方將在實施任何此類臨時措施後的兩個工作日內收到通知。在適當情況下,根據提出投訴的人的請求,他們可能會被臨時調動或置於行政休假狀態。任何調動必須符合G.L c. 211B, § 10 (vi)的要求。將任何個人置於帶薪行政休假狀態需要得到人力資源部門的批准。如果投訴人請求調動或行政休假被拒絕,OWRC將以書面形式告知他們被拒絕的原因。此類臨時措施不是紀律處分形式,也不表明對投訴已得出任何結論。

如果公眾成員或其他一審法院用戶的行為違反本政策,主管可以將該個人帶離一審法院場所或採取其他適當行動,但要符合司法公正和出庭人員正當程式的要求。主管應記錄根據本條款採取的所有行動。

D. 互相解決

如果在初步篩查和審查後,OWRC能夠通過初始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解決投訴,OWRC將立即通知提出投訴的人、報告可能違反本政策的相關主管,以及在適當情況下通知被投訴的人有關此行動的結果。

5.803 初步調查

對於需要進一步行動的投訴,OWRC可以進行初步調查,但第5.700節關於針對法官、書記員、登記官或記錄官的投訴另有規定的除外。調查的時間將取決於投訴中指控的行為的嚴重程度、涉及問題的複雜性或其他具體案件因素,但OWRC將盡最大努力及時完成其初步調查,最好在收到投訴後5(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某些投訴可能性質上需要立即進入調查階段。對於其他投訴,初步調查可能是適當的。

A. 向舉報方(提出投訴的人)發出通知

舉報方(提出投訴的人)將被告知進行調查的人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並被告知本政策禁止因提出投訴而進行報復。任何報復行為都應立即向OWRC報告。

B. 初步調查的內容

初步調查可能包括與提出投訴的人聯繫以獲取額外資訊,與適當的主管或部門負責人聯繫,以及審查相關檔或其他記錄,以評估投訴,確定投訴中所稱的事實,連同調查人員瞭解到的任何其他資訊,如果屬實,是否構成違反本政策的行為。

C. 初步調查的結果

如果在初步調查後,OWRC確定投訴中所稱的事實或調查人員瞭解到的事實不構成違反政策的行為,OWRC將通知舉報方和相關主管,並告知他們投訴是否被轉介給一審法院的其他部門,如人力資源部門。

如果初步調查未能處理投訴,或者投訴一開始就被認定需要進行全面調查,OWRC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各方、適當的主管、部門首席法官和副一審法院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員。當投訴涉及一審法院部門內的員工時;當投訴涉及緩刑部門時,通知緩刑專員;當投訴涉及陪審團專員辦公室時,通知陪審團專員;當投訴涉及OCM的員工時,通知相關部門主管。如果投訴是針對OCM的主管、部門首席或緩刑專員,OWRC將通知一審法院首席法官和一審法院行政官。如果投訴是針對陪審團專員,OWRC將通知最高司法一審法院首席法官。

5.804 調查

A. 向提出投訴人的適當主管發出通知

如果OWRC確定投訴(除針對法官、書記員、登記官或記錄官的投訴外)需要調查,OWRC主任或其指定人員將通知舉報方的適當主管以及應訴方(被投訴的人)的適當主管。通知將包括指定調查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以及將要調查的指控的一般性質。主任將與適當的主管討論投訴的背景、調查範圍,並確定與其他人進行面談的順序、地點和時間,並可能審查相關檔或其他材料,包括電子記錄。

在某些情況下,適當的主管可能是部門首席法官、書記官長或第一助理書記官長等,他們將以管理職能參與調查過程。

B. 向舉報方(提出投訴的人)發出通知

如果OWRC確定投訴(除針對法官、書記員、登記官或記錄官的投訴外)需要調查,它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舉報方將進行調查。通知將包括指定調查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將要調查的指控的一般性質、對保密的期望說明,以及禁止對提出投訴的人、任何潛在證人或其他參與或配合調查的人進行報復或不當影響。

當投訴涉及一審法院部門內的員工時,OWRC將向相關各方、適當的主管、部門首席法官和副一審法院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員發出書面調查通知;當投訴涉及緩刑部門時,通知緩刑專員;當投訴涉及陪審團專員辦公室時,通知陪審團專員;當投訴涉及OCM的員工時,通知相關部門主管。

如果投訴是針對OCM的主管、部門首席或緩刑專員,OWRC將通知一審法院首席法官和一審法院行政官。如果投訴是針對陪審團專員,OWRC將通知最高司法一審法院首席法官。

針對法官、書記員、登記官或記錄官的投訴將根據第5.700節的規定處理。

C. 向應訴方(被投訴人)發出通知

在與應訴方或各方(被提出投訴的人)進行面談至少24小時前,調查員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該人或這些人有關投訴、禁止報復的規定,以及對保密和配合調查的期望。調查員還將向他/她/他們提供投訴副本(如果投訴包含個人聯繫資訊或其他高度個人資訊,如醫療資訊,可能會有刪節部分),除非提供投訴副本會造成與調查有關的重要證據可能被篡改、丟失或銷毀的重大風險,或者存在對提出投訴的人或投訴中提到的任何其他人進行報復或不當影響的重大危險。

當投訴涉及一審法院部門內的員工時,OWRC將向適當的主管、部門首席法官和副一審法院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員發出書面調查通知;當投訴涉及緩刑部門時,通知緩刑專員;當投訴涉及陪審團專員辦公室時,通知陪審團專員;當投訴涉及OCM的員工時,通知相關部門主管。如果投訴是針對OCM的主管、部門首席或緩刑專員,OWRC將通知一審法院首席法官和一審法院行政官。如果投訴是針對陪審團專員,OWRC將通知最高司法一審法院首席法官。

D. 面談和審查檔及其他材料

調查員通常會與提出投訴的人、被投訴的人以及任何相關證人進行面談,包括由提出投訴的人和被投訴的人確定的證人。根據要求,調查員將提供合理的機會,允許將要接受面談的個人獲得代表。調查員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後續面談。提出投訴的人有責任告知調查員是否因殘疾而需要合理通融條件。

E. 面談期間個人代表的可用性

舉報方、應訴方和任何證人在與調查員面談時可以帶一名個人代表,如工會員工的工會代表或業務代理人、律師或來自一審法院外部的其他代表。在面談期間,個人代表的角色是諮詢性的,代表不得代替被面談者回答面談者的問題。在調查員的裁量權範圍內,代表的不可用不應不合理地延遲面談。

F. 被面談人員的責任

所有當選或任命的官員、管理者、主管和員工都必須在投訴調查期間予以配合,並向調查員提供真實資訊。參見本人事手冊第16.100節。強烈建議所有被面談的人告知調查員他們是否因殘疾而需要任何合理通融條件。

G. 記錄調查

調查員將記錄所有面談,並將保留調查筆記,包括所有審查的檔,這些檔將保密保存,除非法律要求,並將與原始投訴副本和保密調查報告一起保存在OWRC,與任何人事文件分開。

H. 保密性

一審法院尊重提出投訴的人、被投訴的人或這些人、任何證人以及參與調查的任何人的隱私關注。OWRC將以盡可能保密的方式進行調查,不影響調查的徹底性或客觀性,或需要告知適當的一審法院官員投訴的存在。然而,為了徹底和負責任地調查投訴,在大多數情況下,提出投訴的人、證人的身份和投訴的性質將需要告知OWRC以外的一些人,包括主管或部門行政人員。

強烈建議參與投訴調查的人員,包括證人,避免與無需瞭解的人討論調查的任何方面。不必要的討論、謠言和猜測可能會干擾進行公平和徹底調查的目標,並可能構成紀律處分的理由。這並不妨礙與工會或其他代表(包括律師)的討論,也不是為了禁止或干擾提出投訴的人或被投訴的人或這些人獲取對公平考慮投訴所必需的證人或其他資訊的能力。

5.805 保密調查報告

調查完成後,調查員將撰寫一份保密報告。報告將對證據進行全面評估和分析,並提出建議的事實認定和結論。報告需要說明:被指控的行為是否很可能發生;如果確實發生,該行為是否違反本政策;如未違反本政策,是否違反第16.100節。調查員隨後將此報告提交給OWRC主任。

5.806 審查調查員的建議結論

OWRC主任將向相關主管提供完整的保密調查報告草案,並在決定是否採納調查員的建議認定和結論前與主管討論調查結果。主管可要求開展進一步調查或提供補充資訊供主任考慮。在完成這些溝通及任何必要的後續調查後,主任將向主管提交最終保密報告。

主管必須妥善保管保密報告,嚴禁以任何形式複製,並須遵照OWRC主任的指示返回或處置報告。

主任將以書面形式向舉報方提供事實和調查結果摘要,說明是否存在違反政策的可能性,並在適當情況下說明已採取的補救措施。若投訴涉及一審法院部門員工,此通知副本將發送給相應主管、部門首席法官和副一審法院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員;涉及緩刑部門則通知緩刑專員;涉及陪審團專員辦公室則通知陪審團專員;涉及OCM員工則通知相關部門主管。若投訴針對OCM主管、陪審團專員或緩刑專員,OWRC將通知一審法院首席法官和一審法院行政官。

同時,主任將向被投訴方通知調查已結束,並提供事實和調查結果摘要,告知是否更可能存在違反政策的行為,以及任何糾正行動將由相應主管確定。若投訴涉及一審法院部門員工,此書面通知副本將發送給相應主管、部門首席法官和副一審法院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員;涉及緩刑部門時通知緩刑專員;涉及陪審團專員辦公室時通知陪審團專員;涉及OCM員工時通知相關部門主管。若投訴針對OCM主管、陪審團專員或緩刑專員,OWRC將通知一審法院首席法官和一審法院行政官。

投訴各方必須立即報告任何可能的報復行為或後續事件。

5.807 員工和管理者的申訴和上訴

屬於談判單位成員的員工可依據其集體談判協定條款,就適當主管作出的紀律處分提出申訴。管理人員則可根據本政策手冊第16.500節就紀律處分提出上訴。

您可以提交投訴的辦事處、人員

您可以提交投訴的辦事處、人員或熱線電話如下

工作場所權利與合規辦公室 (OWRC) 

熱線: (617) 878-0411 
電子郵件: WorkplaceRights@jud.state.ma.us 

Margaret Peterson Pinkham, 主任
Two Center Plaza, Suite 540, Boston, MA 02108  
直機號碼: (617) 878-0416 
電子郵件: margaret.pinkham@jud.state.ma.us

法務部

Gwen Werner, 行政協調員
One Center Plaza, Suite 540, Boston, MA 02108  
直機號碼: (617) 742-8575
電子郵件: gwen.werner@jud.state.ma.us

人事服務部

Two Center Plaza, Suite 540, Boston, MA 02108  
直機號碼: (617) 742-8383
電子郵件: hr.department@jud.state.ma.us

一審法庭執行官

John Adams Courthouse
One Pemberton Square, Suite 1M, Boston, MA 02108  
直機號碼:  (617) 878-0203
一審法院首席法官 Heidi E. Brieger  
電子郵件: Heidi.Brieger@jud.state.ma.us
Tom Ambrosino, 法院管理員 
電子郵件: thomas.ambrosino@jud.state.ma.us

部門行政辦公室

波士頓市法院部

Edward W. Brooke Courthouse 
24 New Chardon Street, 6th Floor, Boston, MA 02114  
直機號碼:  (617) 788-8700

首席法官 Tracey-Lee Lyons  
電子郵件: tracy-lee.lyons@jud.state.ma.us 
Kate Clayman, 副法院管理員 
電子郵件:kate.clayman@jud.state.ma.us

區法院部

Edward W. Brooke Courthouse 
24 New Chardon Street, 1st Floor, Boston, MA 02114

首席法官 Stacey J. Fortes 
電子郵件: stacey.fortes@jud.state.ma.us 
Philip J. McCue, 副法院管理員  
電子郵件: philip.mccue@jud.state.ma.us  
Joseph Jackson, 副法院管理員 
電子郵件:Joseph.Jackson@jud.state.ma.us

住房法院部

Edward W. Brooke Courthouse 
24 New Chardon Street, 6th Floor, Boston, MA 02114  
直機號碼: (617) 788-6500

首席法官 Diana Horan 
電子郵件:diana.horan@jud.state.ma.us  
Jorge Ghazal, 副法院管理員  
電子郵件: Jorge.Ghazal@jud.state.ma.us

少年法院部

Three Center Plaza, 7th Floor, Boston, MA 02108  
直機號碼: (617) 788-6550

首席法官 Dana Gershengorn 
電子郵件: dana.gershengorn@jud.state.ma.us  
Thomas Capasso, 副法院管理員  
電子郵件: thomas.capasso@jud.state.ma.us

土地法院部

Suffolk County Courthouse  
Three Pemberton Square, 11th Floor, Boston, MA 02108  
直機號碼: (617) 788-7470

首席法官 Gordon Piper 
電子郵件: gordon.piper@jud.state.ma.us  
Jill Ziter, 副法院管理員 
電子郵件: jill.ziter@jud.state.ma.us

遺囑認證和家庭法院部

Edward W. Brook Courthouse 
24 Chardon St. Boston, MA 02114 
直機號碼:  (617) 788-8300

首席法官 John D. Casey 
電子郵件: john.casey@jud.state.ma.us 
Domenic Dicenso, 副法院管理員 
電子郵件: domenic.dicenso@jud.state.ma.us

最高法庭部

Suffolk County Courthouse 
Three Pemberton Square, 13th Floor, Boston, MA 02108  
直機號碼: (617) 788-8130

首席法官 Michael D. Ricciuti 
電子郵件: michael.ricciuti@jud.state.ma.us  
Elaina Quinn, 副法院管理員
電子郵件: elaina.quinn@jud.state.ma.us 

其他資源

司法行為委員會

(如果所投訴物件是關於法官的話)

Attn: Executive Director
11 Beacon Street, Suite 525, Boston, MA 02108
直機號碼:  (617) 725-8050
傳真: (617) 248-9938

司法行為委員會不接受電話投訴。如果您有殘疾,無法提交書面投訴,請聯繫 CJC 辦公室,與之討論如何最好地滿足您的需求: 617-725-8050.

作為談判單位成員的受屈員工也可以根據適用的集體談判協定提出申訴。 
員工、服務提供者或法院使用者認為自己受到違法歧視、騷擾或報復的,可以在 300 天內向以下機構提出投訴: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EEOC)

JFK Building, 475 Government Center, Boston, MA 02203  
(800) 669-6820

麻薩諸塞州反歧視委員會(MCAD)

One Ashburton Place, Boston, MA 02108  
(617) 994-6000

436 Dwight Street, Room 220, Springfield, MA 01103 
(413) 739-2145

484 Main Street, Room 320, Worcester, MA 01608 
(508) 453-9630

800 Purchase Street, Room 501, New Bedford, MA 02740 
(508) 990-2390

Last updated: January 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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