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opted Date: | 04/02/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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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ffective Date: | 04/02/2020 |
| Updates: | Effective April 2,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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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ate and Family Court Rules 马萨诸塞州遗嘱认证和家庭法院部门 常规4-20 《马萨诸塞州家庭关系程序规则》第5条(b)规定的案件中有关电子邮件服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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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州遗嘱认证和家庭法院部门 常规4-20
鉴于公共卫生对COVID-19(冠状病毒)大流行的关注,并根据遗嘱认证和家事法庭法官/律师委员会规则的建议,由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2020年3月30日的命令中指示,经审判法院首席法官批准,我特此批准并宣布以下内容。
尽管《马萨诸塞州家庭关系规则》第5条(b)款规定,除其他规则另有规定外,注1向代表当事方的律师(“备案律师”)或没当事方代表的当事方(“自代表当事人”)送达诉状和其他文件,应通过将副本送交记录律师或自代表当事人,或邮寄至其最近的已知地址或(如果不知道地址的话),留下副本给遗嘱认证处。
考虑到根据规则5(b)要求的方法向记录在案律师或自我代理方提供诉状和其他文件的行为可能会使律师,当事方,邮政和其他送达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承受以下风险暴露,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已经感染或曝露于冠状病毒。并且,如果律师在紧急情况下在家中工作,在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可能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来接收诉状和其他文件。
遗嘱认证和家庭法院特此命令自2020年4月2日起生效,直至法院进一步命令:
- 如果已知备案律师的电子邮件地址是因为该律师先前是在与该案件有关的诉状或其他文件中提供的,则可以将诉状和其他文件送达备案律师在Mass.R.Dom.Rel.P. 5(b)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不能将记录律师送达先前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由于任何原因记录律师先前未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注2记录律师应立即将其告知以下人员:记录当事人和自我代表当事人的所有其他律师,并提供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
- 单击“发送”或等效按钮后,电子邮件服务即告完成,除非提供服务的人员收到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合理地认识到电子邮件未成功传输。侓師必須定期檢查其“垃圾郵件”,“隔離區”或等效文件夾,以确保不会阻止一方的电子邮件或将其转移到这些文件夹。
- 在当事方将诉状或其他文件送达对方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诉状或其他文件送达他们之后,只要当事人有权或被要求采取行动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启动诉讼,则应加三(3)天到规定的期限内。
- 所有记录律师应通过电子邮件交换书状和其他文件,以达成该命令的目的。注3
- 除非代表自己一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通过电子邮件将书状和其他文件送达代表自己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自己一方应承担相同的义务以及根据该命令作为记录律师的限制。
- 在任何情况下,本命令均未授权通过电子邮件将辩护状和其他文件送达被监禁的代表自我方。
- 如果适用,各方应在其备案中注明“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 如果当事方送达的诉状或其他文件包括根据伪证处罚而签署的誓章,但由于以下原因,当事方提供服务无法获得该委托人的原始手写签名或其扫描或照相副本:由于冠状病毒大流行引起的限制,如果该誓章已通过电子方式签署了誓章,则誓章仍可送达并随后向法院提出。此后,提供服务的当事人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措施,以确保带有该委托人原始手写签名的誓章。
- 任何一方声称当事人未收到据称已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诉状或其他文件,则可以要求因据称有缺陷的服务而引起的任何裁决,违约或其他不利行为而寻求缓解。
本会议常规将于 2020 年 4 月 2 日生效,并保留在 有效期直至法院进一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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